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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汪金庭与被告曹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金庭,曹树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228号原告汪金庭,男,住湖南省临澧县。被告曹树生,男,住湖南省临澧县。本院受理了原告汪金庭与被告曹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汪金庭以原、被告已经和解且执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5月2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曹树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汪金庭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金庭撤回对被告曹树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金庭负担。审 判 员  朱大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蒋晓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