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锦江民初字第2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成都市肯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成都市兴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肯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市兴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2265号原告成都市肯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董红军,成都市肯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蒋兴伟,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兴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余勇,成都市兴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鸿,四川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肯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兴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肯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肯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规避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肯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78元,由原告成都市肯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勤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