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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执字第3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山西黄河化工有限公司与海南志晖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黄河化工有限公司,海南志晖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316-2号申请执行人山西黄河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智敏,经理。被执行人海南志晖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宏,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山西黄河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志晖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海中法民二终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双方一致同意将已查封被执行人海南志晖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琼A1XX**、琼A1XX**、琼A1XX**、琼A1XX**的肆辆混凝土搅拌车变卖给买受人彭周生,变卖价值为439280元。经本院确认可以将上述车辆变卖及过户至买受人彭周生名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海南志晖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琼A1XX**、琼A1XX**、琼A1XX**、琼A1XX**的肆辆混凝土搅拌车的查封。二、将被执行人海南志晖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琼A1XX**、琼A1XX**、琼A1XX**、琼A1XX**的肆辆混凝土搅拌车过户至买受人彭周生名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益伟审判员  张运坤审判员  林明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诚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