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执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苑培培诉济宁天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汶上县安顺钢结构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苑培培,济宁天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汶上县安顺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汶执字第372号申请执行人:苑培培,男,198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济宁天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汶上县郭仓镇政府。被执行人:汶上县安顺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汶上县郭仓镇政府。苑培培诉济宁天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汶上县安顺钢结构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根据汶劳人仲案字(2014)第74号仲裁书,申请人苑培培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苑培培诉济宁天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汶上县安顺钢结构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爱国审判员 高 峰审判员 李继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渠修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