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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郝秀娟与李铁梁、高国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秀娟,李铁梁,高国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69号原告:郝秀娟被告:李铁梁被告:高国静本院在审理原告郝秀娟与被告李铁梁、高国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郝秀娟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秀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850元,由原告郝秀娟负担。审 判 长  王胡一审 判 员  李 佳人民陪审员  安 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金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