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开法行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洪文兴等4人与湛江市麻章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征收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文兴,洪忠南,洪天角,洪春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湛开法行初字第58号原告洪文兴,男,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太平镇。原告洪忠南,男,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太平镇。原告洪天角,男,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太平镇。原告洪春民,男,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太平镇。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蔡斯丞,广东承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湛江市麻章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法定代表人张育,局长。委托代理人谢庆业,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吴观生,湛江市麻章区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文兴、洪忠南、洪天角、洪春民与被告湛江市麻章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征收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四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四原告由于向麻章区人民政府已经申请到相关的政府信息,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洪文兴、洪忠南、洪天角、洪春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洪文兴、洪忠南、洪天角、洪春民共同负担。审 判 长 黄 胜代理审判员 李国栋代理审判员 陈俊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庞 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作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