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城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申某某与赵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某,赵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城民初字第54号原告申某某,男,1993年3月2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赵某某,女,1992年11月8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某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某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审 判 长 陈水喜审 判 员 邵希军人民陪审员 王卫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于晓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