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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执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子付与蒋平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2)长执字第252号被拘留人蒋平,男,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本院在执行王子付与蒋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蒋平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蒋平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