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朗某甲与李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朗某甲,李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刑初字第6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朗某甲,农民。系本案被害人。被告人李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19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1日经迁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被迁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迁安市看守所。辩护人兼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委托代理人董俊学,卢龙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迁检公刑诉(2015)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博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朗某甲,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兼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委托代理人董俊学均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涉及附带民事诉讼,经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18日21至23时许,在迁安市某村伞某甲家,被告人李某与朗某甲等人在玩牌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的儿子哭闹,朗某甲用拖鞋拍了被告人李某儿子一下,因此事被告人李某与朗某甲发生口角并先后在伞某甲家、某村委会门口、被告人李某回家的路上及被告人李某家门口互相厮打,造成朗某甲右手第一掌骨基底粉碎性骨折。经迁安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朗某甲的伤为轻伤二级。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李某的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朗某甲要求被告人李某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并当庭提供了医疗费等相关书证。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有异议,他辩称没有打朗某甲,朗某甲打他,他只是进行防卫。当庭未举证。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当庭主要提出:1、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2、本案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证明结论不具有唯一性;3、本案应作出无罪判决。当庭未举证。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8日21至23时许,在迁安市某村伞某甲家,被告人李某与朗某甲等人在玩牌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的儿子哭闹,朗某甲用拖鞋拍了被告人李某儿子一下,因此事被告人李某与朗某甲发生口角并先后在伞某甲家、某村委会门口、被告人李某回家的路上及被告人李某家门口互相厮打,造成朗某甲右手第一掌骨基底粉碎性骨折。经迁安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朗某甲的伤情为轻伤二级,自伤之日起治疗休息75天(含二次手术时间),二次手术费约为人民币1000元。另查明:一、被告人李某于2014年8月19日被传唤到迁安市公安局扣庄派出所,并于当日被刑事拘留。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朗某甲伤后在迁安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1天,其经济损失如下:1、医疗费及门诊费人民币10071.63元;2、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人民币550元;3、误工费人民币2808元;4、法医鉴定及复印费人民币247元;5、交通费人民币1000元;6、护理费人民币411.84元;7、二次手术费人民币1000元。合计经济损失为人民币16088.47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朗某甲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迁安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证实,2014年7月19日2时10分,朗某甲打电话报案称:在迁安市扣庄乡某村伞某甲家,朗某甲因逗李某的孩子玩,双方产生误会,李某对朗某甲进行殴打,后朗某甲追至李某家门外,拿出车中的斧子威胁李某并讨要说法,遭到李某拒绝后,二人在互相殴打厮扯过程中致使朗某甲右手掌骨骨折。被害人朗某甲的陈述证实,2014年7月18日晚上,他与李某等人在迁安市扣庄乡某村伞某甲家玩打百分,李某的媳妇抱着孩子来找李某,他看到李某的孩子一直哭,就用手拍了虞某孩子的胳膊一下,李某不干了,上来就扇了他一个嘴巴,他就用手指着李某说:“你为什么打我”,李某也没说什么,抓住他的右手拇指使劲一掰,然后他们就厮打在一起,被别人劝开后,李某就出去了,他就追了出去,在村委会门口追上李某,他们又厮打在一起,被别人劝开后,李某就回家去了,他觉得很没面子,就开车去追李某,追到李某家门口,从车上拿了把斧子,追上李某,李某以为他是要砍他,就和他抢斧子,他们又厮打在一起,被别人劝开后,他站在李某家门口继续骂李某,李某也骂他,后来他打了李某一个嘴巴,李某也打他一个嘴巴,他和李某又打在一起,后来被看热闹的拉开了,他就一直在李某家门口闹哄,非要李某给他治手伤,李某也没理他,他就去找村医张某甲诊断,张某甲告诉他手可能是骨折了,他就去人民医院了。3、证人许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18日晚上21时许,他与李某、郎某乙、郎某丙、张某在伞俊友家打百分,李某的妻子带她的儿子和二女儿来找李某回家,李某的儿子在李某的怀里一直哭,郎某乙就用手拍了孩子一下,李某就不干了,捡起拖鞋朝郎某乙的头部拍了两下,之后李某和郎某乙就开始对骂,骂了一会,李某就出去了,郎某乙也跟着出去了,他们几个打牌的也跟着出去了,郎某乙追上李某之后,两个人就又厮扯在一起,之后李某的媳妇就把李某推走了,郎某乙就开着自己的面包车追过去,追到李某的家门口,站在门口骂李某,过来40多分钟,李某出来了,伸手想去拽郎某乙的胳膊,郎某乙伸手就打了李某一个嘴巴,之后两个人就又厮扯在一起,被他们劝开后,郎某乙就去他的面包车上取了把斧子,但被他们把斧子抢下来了,之后他就回家了。4、证人伞某甲的证言证实,他是被告人李某的妻兄,2014年7月18日晚上21时许,他与李某、郎某乙、郎某丙、张某、许某在他家打百分,他的妹妹李某的妻子带她的儿子和二女儿来找李某回家,李某的儿子在李某的怀里一直哭,郎某乙就用拖鞋拍了孩子头一下,李某就不干了,捡起拖鞋朝郎某乙的头部拍了一下,之后他就让李某出去了,郎某乙也跟着出去了,郎某乙追上李某之后,两个人就又厮扯在一起,之后李某的媳妇就把李某拉回家了,李某回家后,郎某乙就开车追过去,追到李某的家门口,站在门口骂李某,之后他看李某回家了,他也回家了。5、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18日晚上21时许,他去伞某甲家看郎某乙等人玩牌,这时李某的妻子带她的儿子和小女儿来找李某回家,李某的儿子在李某的怀里一直哭,郎某乙就用手拍了孩子胳膊一下,李某就不干了,捡起拖鞋朝郎某乙的头部拍了两下,还对朗某甲骂骂咧咧的,之后李某就出去了,郎某乙也跟着出去了,郎某乙追上李某之后,两个人就又厮扯在一起,之后被他们给劝开了,拉开后李某就回家了,郎某乙就开着自己的面包车追过去,追到李某的家门口,站在门口骂李某,过了40多分钟,李某出来了,李某和朗某甲就又厮扯在一起,被劝开后,郎某乙就去他的面包车上取了把斧子,要砍李某,但被李某的媳妇抢去了,他赶紧把朗某甲拉回家去了,到了朗某甲家后,朗某甲说他的手疼,他就给朗某甲仔细检查了一下,他认为是骨折了,就让朗某甲去医院了,之后他就回家了。6、证人伞某乙的证言证实,她是被告人李某的妻子,2014年7月18日晚上21时许,她去伞某甲家找她对象李某,看到她的儿子在李某的怀里一直哭,郎某乙就用拖鞋拍了她儿子身上一下,李某捡起拖鞋朝郎某乙打了一下,之后她就拉着李某出去了,郎某乙也跟着出去了,郎某乙追上李某之后,两个人就又厮扯在一起,之后她就拉李某继续往家走,走到伞桂生家门口,朗某甲开着车追上她们,朗某甲从车上拿下来一把斧子,要砍李某,李某用腋窝夹住了朗某甲拿斧子的胳膊,朗某甲用另一只手打李某的头,李某也用另一只手打朗某甲,过了一会,朗某甲的斧子被别人给抢走了,她就拉着李某回家,走到门口,郎某乙又追上来了,后来发生的事,监控录像里都有了,后来在2014年7月19日凌晨,朗某甲和他的妻子到她家,说朗某甲的手骨折了,让她给治,她不管治,朗某甲就在她家躺着不走,过了20分钟,朗某甲就找车去医院了。7、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18日晚上,在她家门口,她看见朗某甲手里拿着把斧子,她就让朗某甲把斧子给她,朗某甲就把斧子给她了,她就把斧子拿回家了。朗某甲从医院出来后,就让朗某甲把斧子拿回去了。8、证人伞某丙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初,他下班回家后,听说朗某甲打架住院了,他去朗某甲家问朗某甲住院花了多少钱了,并问朗某甲让李某家出10000元钱行不行,朗某甲说至少应该让李某把药费掏了,别的也没说什么,他就回家了。9、证人白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的一天,他到派出所给李某和朗某甲打架的事做调解,朗某甲开始要10万,经他和民警的调解,朗某甲又要6万,但李某家只认出4万,他看商量不下去,就回家了。10、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7月18日晚上,他与郎某乙、许某、郎某丙、张某等人在伞俊友家打百分,他的儿子在他的身边一直哭,郎某乙就用拖鞋拍了孩子胳膊一下,打的挺重,他就急了,就扇了朗某甲一个嘴巴,朗某甲也急了,追着打他,被别人拉开后,他就赶紧回家了,在回家路上,朗某甲追上他,并从车上拿了一把斧子追他,他就和朗某甲厮扯在一起了,他去抢朗某甲的斧子,将朗某甲的右手掰开后,斧子就掉地上了,(在以后的供述笔录里,李某推翻了掰朗某甲右手的说法,变更为将朗某甲的胳膊夹住了,然后斧子就掉地上了)他就回家了,朗某甲追到他家门口并一直在那闹,还骂人,他出来了,郎某乙伸手就打了他一个嘴巴,他也扇了朗某甲一个嘴巴,他们互相用拳头对打,后来被别人劝开了,他就回家了,朗某甲又闹腾了很长时间才离开,又过了不长的时间,朗某甲就和他媳妇到他家,并说他将朗某甲的手掰坏了,让他给治病,他说他也有伤,他说各自治各自的伤,他也没有再理朗某甲,之后朗某甲两口子就走了。11、迁安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朗某甲的伤情为轻伤二级,自伤之日起治疗休息75天(含二次手术时间),二次手术费用约为一千元。12、迁安市公安局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李某于2014年8月19日9时10分到派出所接受讯问时,推翻第一次询问笔录内容,当日对其刑事拘留。1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于1974年1月20日生。14、被害人朗某甲的医疗费票据等书证已当庭出示,被告人李某认为被害人朗某甲的伤不是他造成的,费用与他无关。综上,被告人李某虽不供认故意伤害朗某甲的事实,但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所提观点,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由于被告人李某的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朗某甲遭受的经济损失,被告人李某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院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9日起至2015年6月18日止)。二、被告人李某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朗某甲医疗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16088.4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 富审 判 员 刘海涛代理审判员 于 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