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2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吴一良与卢保红、单旭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一良,卢保红,单旭辉,李伶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2981号原告:吴一良。委托代理人:金晓群,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保红。被告:单旭辉。被告:李伶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一良诉被告卢保红、单旭辉、李伶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一良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叶冬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育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