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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忠法民初字第01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冉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忠法民初字第01651号原告任某某,女,198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忠县。委托代理人周德鸿,重庆冠凯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冉某某,男,1981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本院已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啟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娇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