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忠法民初字第01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冉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忠法民初字第01651号原告任某某,女,198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忠县。委托代理人周德鸿,重庆冠凯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冉某某,男,1981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本院已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啟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娇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