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诉保字第0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海侠与王忠源、连丽丽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海侠,王忠源,连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诉保字第0183号申请人王海侠,居民。被申请人王忠源,居民。被申请人连丽丽,居民。申请人王海侠因被申请人王忠源向其借款100000元,逾期未还,为防止被申请人王忠源、连丽丽转移财产,申请人王海侠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忠源、连丽丽名下的房产一处。申请人王海侠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海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忠源、连丽丽名下位于丰县凤城镇河滨嘉苑3号楼1单元201室的住房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其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其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群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仇星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