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刑执字第00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蔡承利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承利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刑执字第00289号罪犯蔡承利。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0日作出(2013)徐刑初字第00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蔡承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褚衍强丧葬费人民币22994元。交付执行。2015年4月10日,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提出减刑意见书。同月23日,经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于同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同月29日,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根据年度考核、日常计分考核标准对罪犯蔡承利的改造表现予以全面考核后认为,罪犯蔡承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江苏省监狱管理局经审核同意执行机关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蔡承利于2013年5月15日入监。在服刑期间,经过普法教育,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他人带来的巨大伤害,真诚悔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2014年10月受到监狱表扬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蔡承利的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2013年度至2014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现金缴纳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蔡承利在服刑期间,主观上认罪、悔罪、服法,客观上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该犯是暴力犯,故对其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执行机关以及江苏省监狱管理局的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蔡承利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十一个月(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自2015年5月27日起至2037年4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 军审 判 员 桂南平代理审判员 王莉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