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于民三初字第01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被告石瑷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石瑷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三初字第01007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负责人:金文卿,职务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曰阳,男,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务,现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石瑷华,女,199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没现住沈阳市和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诉被告石瑷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8元,减半收取499元,由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赵忠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长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