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盱桂民初字第00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石静杰与孙明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静杰,孙明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桂民初字第00188号原告石静杰。被告孙明林。本院在审理原告石静杰诉被告孙明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石静杰于2015年5月21日以另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石静杰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静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石静杰负担。审 判 长 苏振淮审 判 员 周天保人民陪审员 范立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邵玉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