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中民三终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上诉人雒国泰与郑国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雒国泰,郑国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中民三终字第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雒国泰,男,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国芳,女,197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雒国泰与被上诉人郑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雒国泰提出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雒国泰撤回上诉,双方应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上诉人雒国泰负担。审 判 长 陶作科审 判 员 胡 琳代理审判员 李玉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邱志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