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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康执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杨彪与沈阳百锦隆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彪,沈阳百锦隆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康执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杨彪,男,196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沈阳市沈河区永旺兴盛日杂商行业主,住址沈阳市沈河区。被执行人:沈阳百锦隆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康平县。法定代表人:王纪顺,乡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杨彪与沈阳百锦隆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康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康民初字第17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国祚审判员  张孝东审判员  范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 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