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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番法民二初字第2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广州市豪盛物业租赁有限公司与清远市源远典当行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豪盛物业租赁有限公司,清远市源远典当行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番法民二初字第219-2号原告:广州市豪盛物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杨敏思,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华元,系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钦明,系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清远市源远典当行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法定代表人:林金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豪盛物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清远市源远典当行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广州市豪盛物业租赁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市豪盛物业租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3750元由原告广州市豪盛物业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英女人民陪审员  区洁芳人民陪审员  何伟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沈志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