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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冠民初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原告于克岐、张雅钧与被告鸡西市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克岐,张雅钧,鸡西市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鸡冠民初字第615号原告于克岐,男。原告张雅钧,女。被告鸡西市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德龙,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战波,女,黑龙江惠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克岐、张雅钧与被告鸡西市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克岐、张雅钧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预查封被告开发的坐落在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某小区×号楼×单元×室,建筑面积86.86平方米的住宅楼房一户,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于克岐、张雅钧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预查封被告鸡西市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在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某小区×号楼×单元×室,建筑面积86.86平方米的住宅楼房,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冻结原告于克岐、张雅钧提供担保的李某在某银行的账号为×××的存款5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有买卖、典当、抵押、出租、转让以及其他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