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民一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闫新芳与多杰才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祁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新芳,多杰才让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一初字第130号原告闫新芳,女,汉族,生于1968年11月7日,青海省祁连县。被告多杰才让,男,藏族,生于1973年9月5日,青海省祁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新芳与被告多杰才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新芳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新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新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闫新芳负担。审判员 周玉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莲萍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