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稷执字第201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董守钊与杨新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守钊,杨新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C}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稷执字第2012-69号 申请执行人董守钊,男,1954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太阳乡董家庄村。 被执行人杨新新,男,199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太阳乡太阳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稷民三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杨新新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48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东波 审判员 薛艺霞 审判员 任志刚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建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