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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应康云与应显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康云,应显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387号原告:应康云。被告:应显通。本院在审理原告应康云与被告应显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康云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林享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应璐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