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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于少民初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张保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张保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少民初字第00034号原告朱某某,男,现住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理人朱有福,现住址同上。被告张保明,男,住址不详。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张保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详细身份信息及准确家庭住址,属没有明确的被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朱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囡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