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于少民初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张保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张保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少民初字第00034号原告朱某某,男,现住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理人朱有福,现住址同上。被告张保明,男,住址不详。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张保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详细身份信息及准确家庭住址,属没有明确的被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朱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囡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