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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洛民初字第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朱某与吴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吴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洛民初字第00170号原告朱某。被告吴某。原告朱某与被告吴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朱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朱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既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又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故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 判 员 赵旭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刘 琳书 记 员 俞梦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