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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初字第1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魏东生与庞威、李珂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东生,庞威,李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1332号原告魏东生,男,汉族,1972年8月6日出生,住太康县。被告庞威,男,汉族,1977年5月29日出生,住太康县。被告李珂,女,汉族,1979年5月16日出生,庞威之妻,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东生诉被告庞威、李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庞威、李珂的车辆和工资,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庞威、李珂的豫A6NU**轿车、豫A76U**轿车各一辆,冻结被告庞威、李珂的工资或存款8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仕新审判员  苏 静陪审员  张永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