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初字第1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魏东生与庞威、李珂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东生,庞威,李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1332号原告魏东生,男,汉族,1972年8月6日出生,住太康县。被告庞威,男,汉族,1977年5月29日出生,住太康县。被告李珂,女,汉族,1979年5月16日出生,庞威之妻,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东生诉被告庞威、李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庞威、李珂的车辆和工资,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庞威、李珂的豫A6NU**轿车、豫A76U**轿车各一辆,冻结被告庞威、李珂的工资或存款8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仕新审判员 苏 静陪审员 张永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