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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南执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肖某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汉南执字第00097号申请执行人:肖某。被执行人:王某。肖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5日作出的(2014)鄂汉南民一初字第000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王某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肖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5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王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限期协助肖某将位于武汉市汉南区东荆街船头山1号武汉碧桂园浅月湾7街199栋1-3层32号的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南字第20130009**号、面积:176.91㎡)和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汉国用(2012)第37121号、使用权面积:219㎡)变更登记至肖某名下,但被执行人王某至今仍未履行。经查明,上述房产上办理的个人住房贷款未完全清偿,设定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抵押未解除。经本院向被执行人的借款银行及武汉市汉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咨询得知,个人住房贷款未清偿且抵押未解除时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手续。因上述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上设定的个人住房贷款未清偿完毕且设定抵押未解除,暂时难以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手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汉南民一初字第000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翁银利审 判 员  李海元代理审判员  李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熊 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