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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大冶执字第001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胡修显与罗后军、刘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执字第00170-2号申请执行人胡修显。被执行人罗后军,又名罗后君、罗厚军。被执行人刘辉。申请执行人胡修显与被执行人罗后军、刘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67766.99元,已执结标的额1200元,未结标的额66566.99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鄂大冶执字第0017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 彬审判员 彭新山审判员 郑正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爱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