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岐民初字第00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肖某某共有纠纷保全解除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肖某某
案由
共有纠纷,共有纠纷,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岐民初字第00234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生于19**年*月*日,农民。被告肖某某,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农民。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现因本案已经审理终结,且本案的(2015)岐民初字第00234号判决书已生效,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要求执行判决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存放在岐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肖某乙的事故赔偿金230000元的查封、冻结。审 判 长 付俊民人民陪审员 李继锋人民陪审员 王存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安贝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