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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城法仲民初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向飞与被告唐立新、梁忠华、汕头市建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仲民初字第554号原告:向飞,男,汉族。被告:唐立新,男,汉族。被告:梁忠华,男,汉族。被告:汕头市建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负责人:黄少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向飞诉被告唐立新、梁忠华、汕头市建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飞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飞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苏绿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嘉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