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09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曹云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曹云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0919-1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负责人:王宁,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广秦,男,系该行职工。委托代理人:王健飞,男,系该行职工。被告:曹云龙,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被告曹云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曹云龙名下的银行存款64万元或具有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曹云龙名下的银行存款64万元或查封具有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玉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