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青船商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邱华民与张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华民,张建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船商初字第205号原告:邱华民,农民。被告:张建民,农民。原告邱华民诉被告张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姚沂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2015年5月27日,原告邱华民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邱华民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华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邱华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沂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詹伟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