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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法执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刘秀芹与许志勇、董占芹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秀芹,许志勇,董占芹,董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法执字第564号申请执行人刘秀芹,女,汉族,个体户,现住赤峰市巴林右旗。被执行人许志勇,男,年龄不详,汉族,职工,现住赤峰市巴林右旗。被执行人董占芹,女,年龄不详,汉族,职工,现住赤峰市巴林右旗。被执行人董占军,男,汉族,职工,现住赤峰市巴林右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右民初字第239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董占军位于巴林右旗的楼房依法进行扣押。扣押期限为三年,从2015年5月27日至2018年5月26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陶万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文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