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浏民初字第1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傅刚辉、王艳金融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傅钢辉,王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浏民初字第1379号原告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浏阳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罗成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付文,公司员工。被告傅钢辉,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王艳,女,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高泽民,湖南人和人(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傅钢辉、王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新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付文,被告傅钢辉、王艳的委托代理人高泽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傅钢辉、王艳于2014年4月1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现借款已到期,被告拒不偿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艳辩称,借款属实,应依法偿还,按照合同应先就贷款抵押的抵押物偿还,不足部分再由被告现金偿还。被告傅钢辉辩称,借款属实,但借款是用于两被告公司的经营,现在公司有盈利,有能力还款,不必用本人个人抵押的房屋来清偿贷款。经审理查明,被告傅钢辉、王艳系夫妻关系。被告傅钢辉、王艳与案外人宁志军三人为怀化德佳汽贸有限公司股东,被告傅钢辉为公��法定代表人,被告王艳为公司的日常经营负责人,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0万元,被告傅钢辉、王艳合计占公司80%的股份。2013年3月27日,被告傅钢辉、王艳与原告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在原告所属的官桥分理处借款200000元,用于怀化德佳汽贸有限公司汽车经营。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10.8%。双方还约定若逾期还款,则自逾期之日起,利率上浮30%。被告傅钢辉以其个人所有的位于浏阳市官桥镇九龙村上游组的权证号为浏房权证字第7100157**号的房屋作抵押,双方签订抵押合同。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借款,但被告只支付利息至2015年3月28日,本金分文未付,原告催讨未果,遂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个人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借款申请书、共同借款人承诺书、福祥便民卡放款确认书、结婚证、房产证、���业执照、开户许可证等证据证明。经庭审质证核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被告应当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在借款合同中关于逾期还款利率上浮30%的约定,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王艳抗辩认为应先就抵押物变卖偿还借款,不足部分再用现金进行偿还,因被告傅钢辉、王艳均为借款人,且被告傅钢辉、王艳有能力用现金偿还原告的借款,故其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认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傅钢辉、王艳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5年3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按年利率14.04%计算)。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3920元,由傅钢辉、王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新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明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