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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城执字第1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南军军与杨国武民间借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军军,孙文杰,胡兴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城执字第1111号申请执行人南军军。申请人孙文杰。被执行人胡兴全。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63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胡兴全给付申请执行人魏合柱、孙文杰劳务款50000元,案件受理费1500元,并负担执行费672.5元,共计52172.5元。执行中,执行人员于2015年3月13日电话通知被执行人胡兴全17日8:30到庭,胡兴全逾期后并未到庭且手机关机,2015年3月24日到嘉峪关市新城镇新城村6组68号找寻被执行人胡兴全,但新城村6组并无68号房屋。执行中,本院穷尽各种执行措施,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6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忠代理审判员  师玉文代理审判员  陶国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