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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3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李勇与韩福仓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勇,韩福仓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3743号原告李勇,男,汉族,1969年8月17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韩福仓,男,汉族,1967年8月13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勇与被告韩福仓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已自愿达成协议。原告李勇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李勇负担。审判员 刘 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晓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