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1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陈立娟与王桂荣、雷广维、雷广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立娟,王桂荣,雷广维,雷广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1639号原告陈立娟,女,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被告王桂荣,女,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被告雷广维,男,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被告雷广禄,男,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立娟与被告王桂荣、雷广维、雷广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立娟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立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下余1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郭文吉人民陪审员 王连孝人民陪审员 管丽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