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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1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陈立娟与王桂荣、雷广维、雷广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立娟,王桂荣,雷广维,雷广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1639号原告陈立娟,女,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被告王桂荣,女,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被告雷广维,男,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被告雷广禄,男,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立娟与被告王桂荣、雷广维、雷广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立娟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立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下余1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郭文吉人民陪审员  王连孝人民陪审员  管丽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