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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什邡执字第3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郑明海与廖瑞俊追索劳动报酬一案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明海,廖瑞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什邡执字第332-1号申请执行人:郑明海,男,生于1954年2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兴隆镇。被执行人:廖瑞俊,男,汉族,住什邡市回澜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什邡市人民法院(2015)什邡民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廖瑞俊的银行存款405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廖瑞俊价值4050元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柱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俊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