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民初字第1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深圳市公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何文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公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文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1928号原告深圳市公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与益田路交界东南皇都广场2号楼2308。法定代表人闵安。委托代理人王祥州、吴思安,福建司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文强,男,198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清市(明越花园)6#202。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公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文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以被告已缴清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公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公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薛爱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 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