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牡民初字第1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民初字第1326号原告:刘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其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郜玉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 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