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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中刑执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苏金故意伤害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普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苏金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普中刑执字第701号罪犯苏金,男,1990年6月28日出生,哈尼族,初中文化,云南省镇沅县人,捕前住该县按板镇,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5日作出了(2012)镇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苏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2年5月31日至2017年5月29日止)。被告人苏金服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2012年8月13日,罪犯苏金送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罪犯苏金在服刑改造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5月27日作出(2014)普中刑执字第726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苏金减刑9个月(刑期至2016年8月29日止)。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于2015年5月4日以(2015)普狱减字第701号减刑建议书,提请本院对罪犯苏金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耀武,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工作人员李云宏、杨莉文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苏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苏金在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获记表扬2次,2014年获记特殊表扬1次,2014年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提供、经法庭查证属实的罪犯苏金的表扬审批表、超分记录和罪犯苏金个人思想总结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苏金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罪犯苏金在考核周期,获记表扬2次,2014年获记特殊表扬1次,2014年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可以减刑十一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苏金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5年9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天宏审判员  张劲松审判员  尚玉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