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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民初字第1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胡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1447号原告:胡某。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迪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