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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钟祥丰民一初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韩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丰民一初字第00092号原告韩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5年5月26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韩某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 判 长  阳 剑人民陪审员  郑世亮人民陪审员  潘 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彭宣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