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钟祥丰民一初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韩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丰民一初字第00092号原告韩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5年5月26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韩某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 判 长 阳 剑人民陪审员 郑世亮人民陪审员 潘 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彭宣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