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岱执字第3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陈进汉与乔建伟、常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进汉,乔建伟,常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岱执字第341-1号申请执行人陈进汉。被执行人乔建伟。被执行人常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进汉与被执行人乔建伟、常镇买卖合同纠纷的(2014)岱商初字第1014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岱商初字第10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厚忠审判员 徐 建审判员 王玉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姚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