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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岱执字第3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陈进汉与乔建伟、常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进汉,乔建伟,常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岱执字第341-1号申请执行人陈进汉。被执行人乔建伟。被执行人常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进汉与被执行人乔建伟、常镇买卖合同纠纷的(2014)岱商初字第1014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岱商初字第10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厚忠审判员  徐 建审判员  王玉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姚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