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湖北怡丰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北鄂海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怡丰建材有限公司,湖北鄂海桩基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141号申请执行人:湖北怡丰建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北鄂海桩基工程有限公司关于湖北怡丰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北鄂海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5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间内为自动履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湖北鄂海桩基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人民币399000元;二、冻结被执行人湖北鄂海桩基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人民币114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海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邹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