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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蠡执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魏某甲、魏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2015-91)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某某,魏某甲,魏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蠡执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魏某某。被执行人魏某甲。被执行人魏某乙。本院在执行魏某某与魏某甲、魏某乙为赡养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被执行人履行完义务,申请人魏某某已支取并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2010)蠡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靖荣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立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