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蠡执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魏某甲、魏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2015-91)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某某,魏某甲,魏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蠡执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魏某某。被执行人魏某甲。被执行人魏某乙。本院在执行魏某某与魏某甲、魏某乙为赡养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被执行人履行完义务,申请人魏某某已支取并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2010)蠡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靖荣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立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