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民初字第1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文忠与被告倪国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倪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C}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1313号原告王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被告倪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现住址不详.原告王xx诉被告倪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8月6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19万元,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欠款19万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志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付和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