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湖执字第7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陈文婷与厦门幸运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婷,厦门幸运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742-1号申请执行人陈文婷,女,汉族,1991年8月11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厦门幸运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东渡路87号A幢第十层1008至1015单元。法定代表人陈鹏超。申请执行人陈文婷与被执行人厦门幸运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厦门市湖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的厦湖劳仲调审(2015)6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文婷的债权8665元未受偿,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厦门市湖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厦湖劳仲调审(2015)6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樊 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惠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