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苏审二民申字第01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射阳美来知球场管理有限公司与盐城市新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射阳美来知球场管理有限公司,盐城市新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审二民申字第0164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射阳美来知球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临港工业区人民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史桂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启明,江苏连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盐城市新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兴城路**号。法定代表人:刘其荣,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射阳美来知球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来知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盐城市新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洋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盐民终字第18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美来知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美来知公司出具付款承诺书时未提出新洋公司施工工程存在不符合设计要求之处,缺乏证据证明;美来知公司在一审中提出的10项工程与设计图纸不符之处,理应包括在任何质量问题的范围中。(二)一审对美来知公司提交的司法鉴定申请不予支持,剥夺美来知公司诉讼权利,适用法律错误。美来知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一)案涉装饰工程于2010年已竣工验收,竣工验收证明书载明:符合相关规范及设计要求,同意投入使用。美来知公司��验收证明书上盖章确认,表明其认可新洋公司施工工程符合设计要求。2011年1月18日,美来知公司确认案涉装饰工程总价款为910万元。2011年11月12日,美来知公司向新洋公司承诺分期支付尚欠工程款,并要求新洋公司在收到135万元工程款后将会所内需要维修的地方进行必要的维修,但并未明确提出施工工程与设计要求不符问题。一、二审判决据此认定美来知公司出具付款承诺书时未提出新洋公司施工工程存在不符合设计要求之处,并无不当。美来知公司在一审中提出案涉工程有10项与图纸设计不符,要求新洋公司按设计要求整改,但因案涉装饰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已投入使用,美来知公司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驳回该诉讼请求亦无不当。(二)因双方当事人,对案涉工程已验收,结论为符合相关规范及设计要求,美来知公司在一审中申��对新洋公司实际施工与设计不符之处进行鉴定,与其确认的事实相矛盾,一审法院未同意其鉴定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美来知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射阳美来知球场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 勤代理审判员 王玉福代理审判员 薛山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阳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