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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00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0865号原告:程某,女,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至县。被告:��某,男,196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正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智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