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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垫法民初字第026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垫江县骑安商贸有限公司与重庆泰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江县骑安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泰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赵小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2689-1号原告垫江县骑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工农南路418号,组织机构代码78158398-1。法定代表人龚洪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重庆泰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160号。法定代表人赵小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赵小娇,女,198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垫江县骑安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泰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赵小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垫江县骑安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告赵小娇名下的奥迪牌渝B25E**号小轿车一辆的产权进行冻结,龚洪均自愿提供登记在其名下的位于垫江县砚台镇水口村3组的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垫江县骑安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登记在被告赵小娇名下的奥迪牌渝B25E**号小轿车一辆的产权予以冻结。二、对登记在龚洪均名下的位于垫江县砚台镇水口村3组的房屋的产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本裁定中动产从冻结之日起满两年即保全届满,不动产、其他财产权从冻结之日起满三年即保全届满。该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间应不迟于该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该保全的效力消灭。审判员  胡中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XXX 百度搜索“”